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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明确“家电下乡”工作要求、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

2009年12月05日 10:07    【 】  点击数:624

各县市区监察局、商务局、财政局,市直各有关单位:
全市自“家电下乡”推广工作启动以来,各级政府高度重视,各相关部门精心组织,周密安排,推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。为切实建立健全“部门分工协作、分级监督管理、信息公开透明、程序规范简便、各方监督实施”的工作机制,进一步推动“家电下乡”工作,促进农村消费,保障农民受益,特进一步明确“家电下乡”推广工作要求,制定相关工作纪律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要求
第一条 各级政府要成立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,加强政策宣传、制定实施方案、安排专项经费、综合协调各项工作,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。
第二条 市、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,主要负责是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、受理网点备案和投诉举报,并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、建立对整个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。
第三条 新增销售网点工作定期在每月5—10日申报。县级商务部门在收到销售网点书面备案登记申请后,应及时按相关标准进行审查,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结论。
第四条 及时受理投诉。商务、财政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,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。
第五条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,严肃补贴纪律,按照“公开透明、定向使用、据实拨补”的原则,对“家电下乡”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,并明确具体的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程序。补贴发放到位时限为农民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。
第六条 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“家电下乡”补贴资金的管理、审核、兑付等工作,安排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张挂明显的标识,以方便群众申报。
第七条 在“家电下乡”财政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“五不准”,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;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;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;不准截留、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;不准拖延补贴资金的兑付时间。
第八条 公安部门要重点做好“家电下乡”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。
第九条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,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“12315”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,进一步扩大“一会两站”的覆盖面,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,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。要加大对以“家电下乡”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,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,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,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条 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,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,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,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,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“三包”规定。及时受理举报投诉,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;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、翻新废旧家电产品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。
第十一条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《价格法》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,切实加强价格监管,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,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。
第十二条 中标企业及其区域办事机构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,认真履行投标时在产品质量、销售价格、网络建设、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承诺。
第十三条 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“家电下乡”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,不得随意提高价格;销售“家电下乡”产品后,要告知农民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的工作时间、所应携带的资料,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销售登录。
第十四条 监察部门要加强对“家电下乡”工作的监察力度,对各级各部门在“家电下乡”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,并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检查。各级纠风办要把“家电下乡”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惠农政策,强化监督检查,抓好工作落实,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。
二、责任追究
第十五条 对出现不良行为的销售企业及所属备案网点,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中宣部、农业部、环境保护部、供销总社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等11个部门2009年4月16日联合下发的财建[2009]155号《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》处理到位。
第十条 对各级各部门在“家电下乡”工作中,不按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,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或工作推诿拖拉、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相关任务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,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相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。
第十条 对单位或个人以备案等工作为条件向企业收费或收受财物的行为,按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处理,情节严重的,要立案查处,坚决纠处到位,并公开曝光。
  第十八条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、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,依据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进行处理,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,触犯刑法的,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邵阳市监察局   邵阳市商务局   邵阳市财政局
 
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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